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調字第五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小調字第五О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許阿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二七之三號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