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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調字第五О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小調字第五О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許阿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二七之三號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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