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六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良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全球家OK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