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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六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良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己○○
被上訴人
即被告全球家OK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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