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三號
- 上訴人
- 尚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且查本件關於上訴人尚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陸仟柒佰零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
;關於上訴人乙○○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