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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三號

上訴人
尚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且查本件關於上訴人尚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陸仟柒佰零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

;關於上訴人乙○○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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