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 上訴人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億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9,5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