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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七五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七五八號

原告
丁○○○○令部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和平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鍾淑慧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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