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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
丙○○
被告
呂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容
被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麗
被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份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壹佰叁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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