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六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呂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容
- 被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麗
- 被告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份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壹佰叁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