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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四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
寰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銀倉
被告
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清潔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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