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一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一四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即日大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