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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四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四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坤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潢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壹佰玖拾陸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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