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О八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О八二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發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