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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胡芷瑜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旺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即福安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一八九號 原   告 旺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福安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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