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一八九號 原 告 旺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福安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