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一八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一八九號
- 原告
- 旺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即福安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