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調字第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小調字第五О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許阿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相對人主 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二七之三號二樓,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