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八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八九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弘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七行關於法定代理人乙○○「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二十七號八樓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二十七號八樓之一」;第八行關於訴訟代理人丙○○「住桃園縣桃園市○○○路二段二十九號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二十九號一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0八九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