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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二五號

給付違約罰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二五號

原告
蘆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複代理人
林凱律師
被告
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三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古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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