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1125號

給付違約罰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簡字第1125號

原告
蘆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趙秋蒝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複代理人
林凱律師
被告
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三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古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1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