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五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五一號
- 上訴人
- 奧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甲○○○○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間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五一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二月十四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四年三月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業經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丙○○○查明屬實,此有該局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中投字第○九四一二○○一○二號函既所附清單為證。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