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九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九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天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乙○○所簽發,經由九天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卻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九天公司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被告乙○○則以:因九天公司向其借票,所以開立系爭支票,但九天公司並未給付票款,所以尚未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乙○○所簽發、並由九天公司背書之系爭支票,於提示後均遭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憑,且為乙○○所不爭執。又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合法送達於九天公司,九天公司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顯已自認原告之主張。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乙○○雖辯稱:系爭支票係九天公司向其借票,惟九天公司並未給付票款等語。惟查:系爭支票乃乙○○簽發後交付給九天公司,九天公司再背書交付給原告,有系爭支票票面及背面上之記載存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見九天公司為原告(即執票人)之前手,原告與乙○○並非直接授受系爭支票之人。是乙○○上開抗辯之內容,係屬其與九天公司間之抗辯事由,參照首揭說明,自不得持以對抗原告。乙○○上開抗辯,自不足採。
五、再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背書人亦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且發票人及背書人對於執票人負連帶責任。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乙○○及九天工分別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系爭支票既遭退票,被告二人又無拒絕給付之合法理由,自應連帶負擔票據責任。又原告起訴時請求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發票日翌日)起之利息,惟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原告僅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則原告請求自發票日翌日起至付款提示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八十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發票人│ 背書人 │票據號碼 │金額(新臺│ 發票日 │ 提示日 │原告請求之利│ │ │ │ │ │ │幣) │ │ │息起算日(即│ │ │ │ │ │ │ │ │ │發票日翌日)│ ├──┼────┼───┼─────┼─────┼─────┼─────┼─────┼──────┤ │一 │大園鄉農│乙○○│九天工業股│FA0六六│五十萬元 │九十二年七│九十二年九│九十二年七月│ │ │會信用部│ │份有限公司│八六二七 │ │月三十日 │月二十五日│三十一日 │ ├──┼────┼───┼─────┼─────┼─────┼─────┼─────┼──────┤ │二 │同右 │同右 │同右│FA0六七│三十萬元 │九十二年九│九十二年九│九十二年九月│ │ │ │ │ │三八一九 │ │月二十七日│月二十九日│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