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號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被告
泓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錚原名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就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之升降設備買賣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原告所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八條第四項之約定,合意因該合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