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晨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5,72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