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 告 乙○○即常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 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