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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四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四О號

原告
寰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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