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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四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四О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寰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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