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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三四五號

返還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
大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鍾淑慧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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