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四○號

原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
冠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得
被告
錦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宗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三年桃補字第六三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