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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二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五二五號

原告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瑜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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