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 原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呂翊丞律師
- 複代理人
- 己○○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億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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