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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上訴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億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9,5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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