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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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