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丙○○、丁○○○

  • 原告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