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