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九五九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