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9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簡字第959號
- 上訴人
-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9,2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核定為484,408元,應爭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