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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上訴人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簡字第959號上 訴 人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9,2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核定為484,408元,應爭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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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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