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上訴人甲○○○○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振芸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簡字第959號上 訴 人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9,2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核定為484,408元,應爭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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