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О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О八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昌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壹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