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二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二二號
- 原告
-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 楊建平
- 被告
- 育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先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佰叁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