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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
實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美
被告
旭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豫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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