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六號
- 原告
- 實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毓美
- 被告
- 旭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時豫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