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許炎灶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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