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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許炎灶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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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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