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О九號 原 告 甲○○○○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楊凰採 被 告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斌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零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