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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一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
弼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金
被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捌拾萬陸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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