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久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清 被 告 翁財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沂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貳萬伍仟伍佰玖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