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О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О七號
- 原告
- 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平
- 訴訟代理人
- 楊坤興
- 被告
- 協鑫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