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一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一五號
- 原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女
- 訴訟代理人
- 林財生律師
- 被告
- 百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和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