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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一五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女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被告
百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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