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姜智耀
- 原告甲○
- 被告華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華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耀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捌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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