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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姜智耀

  • 原告
    甲○
  • 被告
    華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華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耀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捌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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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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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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