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三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三六號

原告
界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章
被告
生百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祥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生百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零玖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