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三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三六號
- 原告
- 界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章
- 被告
- 生百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祥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生百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零玖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