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八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八九號
- 原告
- 福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