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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八九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何俏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八九號

原告
福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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