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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九六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九六號

原告
泰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旭
被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貳拾陸萬零捌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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