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九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九六號
- 原告
- 泰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峰旭
- 被告
-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貳拾陸萬零捌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