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四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四四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坤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家潢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壹佰玖拾陸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