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五號
- 原告
- 科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德
- 被告
- 久鶴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富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