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六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六三號
- 原告
-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宣勇
- 送達代收人
- 張金享
- 被告
- 冠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得
- 被告
- 錦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宗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肆拾叁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