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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六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六三號

原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張金享
被告
冠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得
被告
錦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宗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肆拾叁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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