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4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414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萍
- 被告
- 四通八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