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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452號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昇雯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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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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