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7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766號
- 上訴人
- 全球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5年 2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應至95年 3月 3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95年3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