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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三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三六號

原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即宏凱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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