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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林哲賢

  • 當事人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丙○○即宏凱商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三六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宏凱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進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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